院務委員會
院務委員會成員
主席 | 王淑英教授 |
成員 | 區國強教授 |
陳文樂教授 | |
陳偉儀教授 | |
車錫英教授 | |
張智鈞教授 | |
何世勳教授 | |
Professor HANSEN EDWARDS Jette | |
徐寧教授 | |
戴沛權教授 | |
張源津教授 | |
秘書 | 鄧思敏女士 |
職權範圍
職權範圍
職權範圍(ToR)摘自大學規程(S)以及書院章程(C)中的相關條款,並以括弧顯示。在特定情況下,條文措辭會被稍作修改以順應相關語境。院監會亦會不時予以修訂院務委員會之職權範圍。有關職權範圍進一步之闡釋權會包含於議會議事規則,乃院務委員會之權利範圍內。
1. 定義
在職權範圍中,除特定語境外:“大學教職員”指規程第19條所提到之教務人員;
“院務委員會”指根據規程第16條2B所成立之書院院務委員會;“書院”指敬文書院,為《香港中文大學(宣布敬文書院、伍宜孫書院及和聲書院為成員書院)條例》(Cap1180)第3條所宣布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;“院監會”指根據書院章程第4段所委任之人員;“院務委員”指創院委員及根據規程第16條第4段所選出之委員;“創院委員”指根據規程第16條第1段所委任之院務委員;“條例”指《香港中文大學條例》(Cap1109);“規程”指附表1所載並根據條例第13(1)條不時予以修訂或取代的香港中文大學規程;及“大學”指根據第4條而延續的香港中文大學。
2. 成立及成員
所有書院委員應共同組成書院院務委員會。【C14】
3. 委員選舉院務委員會可選出額外的書院委員。其額外委員只能從隸屬書院之大學教職員中選出。【S16.4, 16.6, C13】
4. 職務院務委員會應負責:(a) 為編配予書院的學生安排導修指引、牧養輔導以及學生為主的教學;(b) 監督書院內學生的住宿情況;及(c) 維持書院內的秩序【S16-6A】
5. 院務委員會可制定或不時修訂議事規則,以妥善處理其事務。【S16.7】
6. 院務委員會應處理任何書院院長提出之其他職責,及經他/她,處理來自院監會或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提出之職責。
College Office
G/F, CW Chu College
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
Shatin, New Territories, Hong Kong SAR